享受免稅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要經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實地核實,認定免稅資格,未經主管國稅機關核實認定免稅資格的,不得免(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發布的財稅[2001]138號文就納稅人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政策作了如下規定: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準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仍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營業稅,5%,城建稅,7%,教育附加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