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記!內蒙古廢物舊物資回收除醫療物品外
醫療廢物被國家列為一號危險廢物,而所謂危險廢物指的是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一是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二是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的??梢娽t療廢物一旦處理不當就會有很多危害,因此國家在醫療廢物的回收上有嚴格規定,不是任何一家回收企業都可以對醫療廢物進行隨意回收。
在我國2003年出臺的《醫療管理條例》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對于從事醫療廢物回收的企業來說,應該嚴格按照《醫療管理條例》中的規定開展回收工作,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國家、社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