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1、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br />
2、《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公安、工商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必須向經批準的廢舊物資收購單位交驗由處理廢舊器材的電力企業開具的證明。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對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及其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必須如實登記。不得收購無處理廢舊器材的電力企業開具證明的廢舊電力設施器材?!?br />
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省本級實施行政許可主體和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59號)。
1、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有收購廢舊物資營業執照的企業;
2、經營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
3、經營場地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
4、從業人數在3人及以上;
5、從事收購廢舊物資經營三年以上且無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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